办公设备维修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设置的评审因素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维修通知后需10分钟内响应,30分钟内到达项目所在地进行维修,1小时内完成故障维修。这样设置合理吗?本期【漫聊政采】通过动漫视频的方式来进行解答。
小黄:易博士,我们有个办公设备维修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设置的评审因素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维修通知后需10分钟内响应,30分钟内到达项目所在地进行维修,1小时内完成故障维修。这样设置合理吗?
易博士:办公设备维修服务项目,采购人是可以根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供维修服务,但所要求的限定时间内应符合常规时限,不能提出根本无法做到的苛刻要求。
小黄:这样啊,但是采购人设定的这个时间我觉得不太合理,这个设备维修的服务项目地点是在北京,10分钟内响应对我们来说倒是没什么问题,但是30分钟内要到达有点困难。
易博士:根据北京的交通情况要求30分钟内达到确实有困难,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你们作为供应商是可以进行质疑的,对质疑答复不满还可以提起投诉。
小黄:明白了,那我们先去进行质疑,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吗?
易博士: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小黄:明白了,谢谢易博士。
易博士:不客气。